问题 | 利害关系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
释义 | 一、利害关系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利害关系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他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程序性事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并且提出了异议。这里必须与他有一定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即使他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程序性违法或瑕疵,他也没有权利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拍卖程序的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及其他程序性权益受损的人。他们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均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依照《异议复议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过程中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行为。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对拍卖、变卖程序中的恶意串通、买受人不具备法定竞买资格、违法限制竞买人或规定不同竞买变卖条件、未按规定对标的物进行公告等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变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变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将异议事由分开提出甚至对同一执行行为反复提出异议以阻碍执行。为防止拖延执行,《异议复议规定》15条规定对同一执行行为或同一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提起一次审查。重复异议法院不予受理。 ![]() 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怎样体现权义一致?可概括三句话: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三、父母子女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利害关系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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