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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收养行为的概念
释义
    一、无效收养行为的概念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
    (一)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三)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五)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六)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七)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八)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无效收养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收养无效。
    (一)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五)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六)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的旁系血亲子女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七)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八)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的。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的建立必须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收养规定,比如收养人在收养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被收养人被收养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等等。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无效收养行为的概念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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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