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劳务关系的辨析 |
释义 | 一、个人劳务关系的辨析 厘清三者的关系,对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劳务关系这一概念,上升到法律层次,《民法典》是第一次在正式立法中采用劳务及劳务关系的术语。但对于劳务关系的概念,目前仍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劳务关系的涵盖非常广泛,依通常理解应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关系既可以在法人、组织之间形成,也可以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产生。在《民法典》第1192条中,规定的是个人劳务关系。 (二)标的和履行标的具有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依据该条的理解, (一)雇佣关系的主体同样呈现多元化特征,当然可发生于公民个人之间。 (二)雇佣关系往往因劳动契约产生,但同时还可因家庭关系或朋友关系等其他契约关系而产生。 (三)雇员应该在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进行活动。 民法中通常所言的帮工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无偿帮工关系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或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主观上帮工人是出于自愿,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其追求的是社值。 ![]() 二、什么是个人之间的劳务 个人之间的劳务,如何理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得从逻辑上进行论证。民法典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个人间劳务的侵权责任。准确地说用人单位为劳动法的概念,民法典将劳动关系与个人间劳务关系规定为两种并列的法律关系。由此可知,提供劳动力的法律关系分为劳动合同关系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包括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穷尽了用人单位的外延。据上可以得出,个人之间的劳务即是自然人之间的劳务,由此形成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一方都不会是用人单位。 三、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 (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可知,在劳动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三种法律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以及雇佣关系,三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需要进行辨析以维护自身权利。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辨析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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