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调解的概念 |
释义 | 一、法庭调解的概念 法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阶段,为解决民事纠纷,劝导、动员和敦促双方当事人通达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活动。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庭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人民法院就继续进行审判,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法庭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二、交通事故调解期限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一)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三)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三、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如果当事人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然后,交通管理部门应会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最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管理部门会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庭调解的概念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法庭调解方面的知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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