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动产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七)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八)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九)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十)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 二、动产初始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三、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一)交付生效。 (二)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约定生效。 (四)登记生效 (五)因法律事件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导致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动产物权执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对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因继承或受遗赠生效。 根据相关内容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一条规定强调的是继承或者受遗赠动产的取得的有效时间,即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生效。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动产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动产登记是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登记,要对动产进行登记,需提前了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避免白跑一趟。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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