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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八)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一)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二)履行报批程序
    (三)公告
    (四)下达收回决定
    (五)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收回土地使用权也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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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