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在质押期间可以转让吗 |
释义 | 一、股权质押后还可以转让吗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二、股权质押意味着什么 股权质押的重要意义在于股权本身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所具的特性,考察股权的特性,可以概括为三性:即股权的普遍性、股权的财产性及股权的独立性。 所谓普遍性,体现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公司的无处不在,公司的无处不在则显示投资者权益的无处不在; 股权的财产性是因股东享有股权,则相应享有红利分配权、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股权的独立性,则相对于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因其属于企业法人对其资产享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但这并不妨碍、限制投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即股权;同样,同一公司的各个股东,均享有与其投资额相应的股权,各股东享有的股权均有一定的独立性。正是基于股权的上述特征,股权质押的广泛实施无疑对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极具意义。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权在质押期间可以转让吗的相关知识,一般股权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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