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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
释义
    一、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现行刑事法律在刑事申诉方面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纵观刑事申诉立法现状,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对被害人从被告人处获得物质损失赔偿的权利作了保障,但这种保障却极其有限。
    (二)部分办案人员急功近利,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责任心不够
    一方面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们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执法氛围、执法效率有了较高要求。案件当事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各级执法机关或多或少都有办案率、破案率、结案率等目标任务,使得一些执法机关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而忽视案件质量。导致办案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审查,弱化了办案程序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部分申诉人法律知识不成熟、认识片面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人们知道法律不只是惩罚犯罪,更是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越来越多的群众的合理选择。但部分申诉人的法律知识并不成熟,他们对法院的裁判、侦查机关采取的措施往往用自己的观点来衡量。不管大事小事、有罪无罪,只要法院裁判、侦查措施不尽其意,他们就片面的认为不公平,将过错归责于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二、怎么提出刑事申诉
    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刑事申诉的条件及程序
    (一)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二)刑事申诉的程序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如下: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刑事法律在刑事申诉方面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等原因。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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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