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
释义 |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股权代持实际是基于股权代持合同而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建立起的一种委托关系。即隐名股东委托名义股东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投资和持有股权,而投资的收益、亏损实际由隐名股东享有和承担。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仅是基于自愿建立起的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既不同于“代理”,因为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这种关系也有别于“信托”,因为信托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向特定范围的主体隐瞒”委托关系,且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一定投资决策权。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一)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三)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代持股份受法律保护吗 代持股份受法律保护。但是代持股份的相关协议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只对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外应当是代持人承担责任。代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隐名股东在当前中国法律环境中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会因股权代持合同而当然地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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