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写遗嘱的订立程序 |
释义 | 一、自书遗嘱的订立程序 自书遗嘱的订立程序是: (一)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 (二)在自书遗嘱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而不能加盖人名章或者捺手印。 (三)注明年、月、日。 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遗嘱中注明时间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确定遗嘱订立的确切日期,以便于查看遗嘱人当时的身体以及精神状况; 二是防止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遗嘱订立先后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二、民法典增加了什么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增加了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是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等增设,主要源于时代的变化。 《民法典》(2021.01.01生效)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对形式要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录像”这一形式。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形式的补充,正体现出我国立法与经济科技发展的同步性。 三、自写遗嘱范文是怎么样的? 立遗嘱人于XX,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 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 二OXX年X月XX日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自写遗嘱的订立程序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自写遗嘱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解答疑惑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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