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算侵犯隐私权 |
释义 | 一、怎样才算侵犯隐私权 (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十一)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网络监控事件频发,对民众网络隐私权构成严重侵犯 美国“棱镜门”之后,媒体披露英国、德国、法国等技术大国,均设有网络监控部门,对本国和国外互联网用户,以及国外政府要员进行监控。依托强大的信息技术优势,各国对互联网的监控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全球网民的网络隐私权,扰乱了国际互联网秩序。 (一)世界各国对网络的监控行为日益加强 “棱镜门”事件触动了网络隐私保护的敏感神经,同时将各国隐藏在背后不为人知的网络监控行为公之于众。据报道,美国在全球设有80个监控站,且美国还试图对匿名通信网络Tor(The Onion Router,洋葱路由)进行监控。在法国,堪称法国版“棱镜”项目正在进行,法国最大的情报部门即法国对外安全局,大规模收集和监听民众电子通讯活动,收集用户在谷歌、“脸谱”等网站上的活动记录以及电子邮件里的个人信息。英国政府通信总部与电信企业进行超常规合作,从事境内外通信监控,监控规模之大远超外界想象。另外,英国、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五只眼”联盟国之间的情报部门在网络监控方面开展积极合作,必要情况下进行网络监控情报的共享和交换。新加坡和韩国也是“五只眼”联盟在网络监控方面的合作伙伴。同时,继美国安全部对互联网实施监控之后,德国联邦情报局也打算扩大对互联网用户的监视,并在5年内增加1亿欧元的投入。荷兰也在加大网络监控的力度。可见各国均存在对互联网的监控,尤其是“棱镜”事件之后,各国对网络监控投入不断加大。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充当政府监控行为的“帮凶” 面对全球数以万计的网民和他们产生数以兆计的数据,光靠政府情报部门自己监控,纵然其规模再庞大、技术设施再先进,也是鞭长莫及。纵观各国,政府情报部门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的对庞大用户和数据进行监控,很重要的原因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充当了“帮凶”。在“棱镜”项目中,9大互联网公司涉嫌向美国国家安全局开放其服务器,才使政府能轻而易举地监控全球上百万网民的邮件、及时通话及存取的数据。在英国,英国政府通信总部与电信企业的“超常规”合作,从中获得“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信息。互联网企业在面对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商业利益时,有时难免会放弃自己的商业原则。 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网络提供商与电信企业甘愿充当“帮凶”,才使政府监控行为才如此猖獗。 (三)网络监控严重侵犯全球民众网络隐私权等权益 网络隐私权是指互联网上的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从美国的“棱镜门”,到法国版“棱镜”项目,再到“五只眼”情报共享联盟,各国政府通过对互联网以及通信工具的大规模监控,非法收集、利用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和互联网活动数据。政府部门通过对监控数据的检索、对比和分析,可以准确掌握网络用户的实际状况;当互网络用户在使用通信运营商和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产品进行社交、办公或存储信息时,本国或他国情报机构可以准确掌握其行踪。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的网络自由和网络隐私权,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 三、侵犯隐私权是刑事案件吗 一般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但侵犯隐私权达到法定条件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等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怎样才算侵犯隐私权之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侵犯隐私权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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