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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释义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使用土地
    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或保存建筑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的最主要内容。但是,这里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须在设定土地使用权所限定的目的范围内进行。一般来说,这一目的范围即指土地的用途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土地所有者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土地使用者不得改变该土地用途范围。
    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实现使用土地的目的,必须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权人亦受占有之保护,并依此享有物上请求权。
    2、处分土地使用权
    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可依其意志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只要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条件,该处分行为即为有效。这里须特别注意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所受的限制有所不同。
    3、获取土地收益
    这是指依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继受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凡依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继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不仅可以自己占有使用土地,而且还可以通过开发、利用、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由于土地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极易形成垄断价格,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土地产权人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所取得的收益,便加以多种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土地价格加以限制。例如:日本从1970年开始实行一种旨在控制土地交易价格的官方公开价格即公示地价制度;韩国也于1972年开始确立了基准价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一直实行土地“公告现值”和“公示地价”制度等。
    二是对土地征收转让收益税和产权税。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这类税种各不相同,但都是为了对土地产权人的收益加以限制。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亦开始实行地价公示制度,这一方面在于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另一方面,也在于制止土地投机。与此同时,国家也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房地产税费规定,旨在对土地使用人的收益加以限制。
    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仅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己占有使用土地,如果其利用该土地使用权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并产生了土地收益,该收益则只能由土地所有者享有。
    4、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关费用之补偿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消灭时,是否可以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益费用之补偿,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第40条)。一些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土地使用权人投资于土地所形成的财产应当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国家不能无偿收回,否则,这是与我国《宪法》、《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相矛盾,不利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影响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投资,阻碍吸收外资工作,也必须导致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破坏行为。一些学者在评述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时,认为这是采用国际惯例作法。这实在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有关地上权消灭之后,地上权人对地上之物及有关费用是否可以取回或获得相应补偿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一般都采用肯定的规定。
    实际上,土地使用权消灭后,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益费用之补偿,并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有权取回地上物。但是,取回地上之物难免使其受损,且有恢复土地原状的麻烦。这不利于保全社会财富。所以,一般土地所有人可以行使购买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拒绝。但是,土地所有人亦可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拒绝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所有人便可无偿收回地上之物,不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任何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台湾民法则规定,地上权人可取去地上之物,而不得请求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吗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一)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均属于物权。
    (二)实务中应注意,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为支配权性质产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三、国有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国有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既包含占有使用的权利,又包含收益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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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