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公司破产程序 |
释义 | 一、国有公司破产程序 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是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国外破产法也没有出现过类似规定。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难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申请破产,为了化解这一难题,不少地方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代表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9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规定反映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某种要求。 国有企业破产需要遵守提出破产请求→审核→破产宣告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 二、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诉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 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国有公司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国有企业是可以申请破产的,在我们国家一般是一些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不能够申请破产,我们在申请破产的时候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能够通过。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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