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前保全保证金怎么算 |
释义 | 一、诉前保全保证金怎么算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 ![]() 二、诉前保全保证金如何缴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诉前保全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按照保全财产的30%的比例提供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诉前保全保证金怎么算的相关知识,诉前保全保证金要根据诉讼涉及财产数额确定,按照涉案金额的数量对应不同的标准进行缴纳,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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