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程序规则 |
释义 |
一、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程序规则 出具执行证书程序,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人申请执行标的。 ![]() 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流程 (一)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三)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四)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五)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程序规则的相关知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程序规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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