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学许可证转让程序 |
释义 | 一、办学许可证转让程序 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 (一)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一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载文件); ②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2)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评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 (二)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是不能转让的。 根据办学许可证处罚规定: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所以如果接手教育机构需要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 二、办学许可证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办学许可证申请需要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办学许可证的硬性要求 第一个规定:中级以上职称,五年教育管理经验 一般职称只有在公职学校才可以评出来,民办机构怎么可能会有呢?唯一的方法是找一些公办退休的主管或者校长挂职,但是退休的主管或者校长年龄只能在59——65岁之间。符合这样条件的人本来就少,即便有,估计早就被其他机构请走了。 当然针对这一条件,各地不一样。文中没有提到中级以上职称的要求,仅对举办人做了要求: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所以各位校长在申请办学许可证时,要及早了解情况。 第二个规定:消防 大部分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败于消防。因为消防有严格的规定,一般要求:按规定配置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牌、指示灯、灭火器、等基础设施。 上面的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办学许可证转让程序的法律知识。综上,民办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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