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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释义
    一、车辆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质押合同自汽车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一)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二)质押的财产不能是不动产;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质押合同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车辆质押合同合法吗
    签订车辆质押合同是否合法,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其自然是不会生效的。
    车辆质押,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
    其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有:
    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可知,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因此,在车辆质押业务中,对于借贷机构而言转移车辆的占有是关键。
    因此,对于出质人与车辆登记部门登记一致的情况,作为质权人是可以根据登记部门的登记情况来确定所有权人,但是同时应当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如果要确保车辆质押关系中质押人的权利,在设立质押权时,可以在车辆交付时到相应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质押的备案登记,这是实务中能被法院认可的对抗第三人的方式。
    三、签过车辆质押合同后还用写借条吗
    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有效的,质押合同才有效。所以如果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情意下,要写借条才能签订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辆质押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资料。在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后,质押人要及时将车辆的占有权转给债权人。如果没有及时移交质押物的情况,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质押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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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