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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一、房产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房产抵押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房产抵押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抵押人应有声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民法典担保人的房产能否保全
    民法典对担保人能不能保全债务人财产没有作出规定,但对担保人的追偿权作出了规定。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时,情况紧急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财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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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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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