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恢复专利权有的期限 |
释义 | 一、恢复专利权有的期限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 二、专利权恢复办理下来需要多久 通常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恢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应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权恢复办理的审批结果有哪些 (一)准予恢复:对于恢复权利请求符合规定或经补正符合规定,并消除了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的,专利局做出“合格”的审查结论,准予恢复权利,并向办理恢复手续的当事人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 (二)不予恢复:不予恢复的情形主要有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恢复请求的或是材料不合规定从而被驳回的。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恢复专利权有的期限的相关知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指定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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