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托管协议有效吗 |
释义 | 一、医院托管协议有效吗 医院托管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托管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必须明确托管协议、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的区别。目前,我国托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债权托管和企业经营管理。假设医院是合法的托管主体则明显属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托管。但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显然,不具有医疗执照的企业主体是不具有托管资格的。医院现行的托管模式其实质上更接近于一种合作协议,其签订内容主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作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主体适格等基本要件。 二、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三、保管合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主要特征包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四)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医院托管协议有效性的认定需要紧随时代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时代医院以公办为主,具有明显公益性质,托管并不受欢迎,某种程度上是禁止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元化的经营有助于促发经济活力,托管合作协议越来越多出现在大大小小的医院中。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院托管协议有效吗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于医院托管协议有效吗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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