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举例 |
释义 |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举例 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称。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 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二、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一)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二)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三)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三、单务合同的含义 既然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立概念,既然双务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存在对价义务关系,那么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16.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然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现行规定均非如此。 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之双方均存在合同约定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其赠与附有负担的赠与人,如果已履行给付,可以要求履行其负担。《日本民法典》第551条、第55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794条均规定了附负担的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不是双务合同而是单务合同。其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负担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规定:“受赠人承担在受赠财产价值范围内履行负担的责任。”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附负担的赠与则不然。得向附负担的受赠人行使权利的,不限于赠与人。比如,《德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受赠人所负担之义务为公益性义务时,主管行政机关在赠与人亡故后有权要求附负担的受赠人履行公益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3款规定:“即使在赠与人生存期间,任一利害关系人,包括赠与人在内都可以为履行负担而提起诉讼。”第三,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对价,一方给付内容违法,则整个合同无效。例如,有偿委托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自始无效。附负担赠与合同则不然,所附负担内容违法,为无负担赠与。《意大利民法典》第794条规定:“违法的负担或者不可能实现的负担视为不曾附加;如果该负担是促使赠与人进行赠与的唯一动机,则赠与无效。”第四,双务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实际履行。附负担赠与合同则不同,附负担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只能解除或撤销赠与。第五,双务合同双方的给付无论是否等价,当事人对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附负担的赠与,赠与人只在所附负担范围内负瑕疵担保责任。《日本民法典》第551条第2款规定:“对于附负担的赠与,赠与人于该负担的限度内,负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举例的相关知识。通常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最大的区别就是一方当事人是否是一味地给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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