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工程验收规范表格 |
释义 | 一、装修工程验收规范表格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二、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 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指标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二)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四)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结构/衬砌厚度、强度、抗渗等级,衬砌背后回填注浆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防水效果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六)通过返修或返工仍不能满足防水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三、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装修工程验收规范表格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您会对与装修工程验收规范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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