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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期房买卖合同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释义
    一、期房买卖合同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买卖期房依法签订的合同有效。期房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只是让合同的效力更大一点。
    有效的期房买卖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期房合同丢失怎么办
    期房合同丢失:房屋未做预售登记前,买受人可以与开发商协商沟通遗失情况,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做预售登记后,买受人可以到房管局申请调档,调取购房合同和发票档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期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身份证:
    乙方:(买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上海市 (以下称该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经了解甲方所属该房屋相关情况如下:
    1、 该房屋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 ;
    2、 该房屋地址为: ;面积为: ,该房屋用途为: ;
    (二)甲、乙双方就买卖该房屋的交易方式为 ,自签定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上述房屋的预售合同及相关发票交至中介方保管。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乙方于签约后次日,于中介方查询该房屋除银行抵押外无其他权利限制及查封状况,且甲方将相关交易资料交至中介方后,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元整,该笔定金自甲、乙双方所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购房款。
    (五)甲方须自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授权委托中介方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出售该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的委托公证书。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待双方签定买卖合同时的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乙方于签约后次日,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
    2、乙方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暂存于中介方帐户(户名: ,帐号:),中介方于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无息转交甲方。
    3、乙方于银行发放贷款时,以贷款的方式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该笔款项由中介方一次性划入甲方帐户。
    (七)若甲方在与乙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出售该房屋给乙方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八)若乙方在与甲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购买该房屋的,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九)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买卖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各自承担各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任何一方不得因国家政策或税费调整而损害另一方、第三方或中介方的利益。
    (十一)甲乙双方于签定该定金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十二)如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之内容发生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皆选择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合法授权人签字即生效,且乙方有权指定第三人完全承受本协议,作为将来追加该第三人作为买方主体之一。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日 期: 日 期:
    中介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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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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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