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法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 |
释义 | 一、经济法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一)从理论上看,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得到有限制的适用。这些限制条件包括:其一,侵权人有故意;其二,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权或者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一般不得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除非被侵权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 此外,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额应有一定限度。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意义在于惩罚责任人(侵权人或者违约方)而不在于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在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部分即已获得救济。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特别警示和一般警示人们尊重他人的民事权益不为侵权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合同法上,不少违约责任包含惩罚性因素,如定金规则:两倍返还或者没收定金就包含着对违约方的惩罚,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也包含一定的惩罚性。侵权责任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具有鲜明的惩罚性。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也是英美法中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本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社会功能、适用范围与条件进行了认真思考和研究,以期丰富中国的民法理论,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经济法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舶来品,我国对于惩罚性制度是采取试行的阶段,该制度能够很好地起到警告的作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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