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可否主张缔约过失 |
释义 | 一、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可否主张缔约过失 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当事人因该过失所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过失责任,而非无过失责任。 (3)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依传统民法理论,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使相对人受到了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所指的应当返还财产,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的依据为权利人的物上请求权,因为,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该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该物的所有权人,其享有真正的所有权,依据物上请求权,其可请求返还原物;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的依据为不当得利之债,因为,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化为一种不当得利关系,依据不当得利之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 二、合同无效和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中个别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都无效 合同中可能会出现个别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其他大部分内容却是真实合法的,此时个别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其他大部分内容还是有效的,当事人必须对有效的部分予以履行。 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大多出现在一份合同包括多项内容的情况下,如合同中不仅包括主合同内容,还包括保密条款、仲裁条款、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这些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只要主合同内容或其他条款真实合法,还是有效的。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可否主张缔约过失的相关内容,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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