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
释义 | 一、车祸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实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在车祸赔偿当中,也不是每一起车祸都会涉及到这方面的赔偿,具体还是要结合车祸的实际情况。当然,通常确定车祸精神损失费数额的时候,往往都是要考虑了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才行。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德国称为“相当金钱赔偿”,判例学说上称为“痛苦金”,瑞士称为“金钱给付之慰抚”,日本称为“慰谢料”,法国称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台湾称为“慰抚金”,我国的称呼不一,如有的称为“残疾赔偿金”,有的称为“死亡赔偿金”,有的称为“精神抚慰金”,等等。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其数额的确定不象财产损害那样可以相对精确的加以计算这一特征上却有着不争的共识”。 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侵害精神利益赔偿的依据、赔偿多少的问题始终如“镜中花,水中月”。正如秋菊只要“讨个说法”,立法并不注重结果责任的大小。但任何针对诉求的判决却必须“给个说法”,并且还要“给个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和法官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立法者”的角色,内定了一定的上限和下限,在此幅度内“自由裁量”。由于“立法滞后”,“司法先行”为变通之策,诚为不得己而为之,本无可厚非,但如此人为的为了操作方便、为求司法的“统一”而限定数额,有违精神损害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车祸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相关内容,精神损害的赔偿没有规定好的确切数字,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