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产品是假冒劣质的 |
释义 | 一、哪些产品是假冒劣质的 (一)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二)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二、假冒商品怎么处罚 (一)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1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六)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货值5万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罪名:生产伪劣商品罪(本案属于伪产品,也就是平常说的冒牌的),刑期一般3年以内。 三、仿冒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一)仿冒行为是扰乱我国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仿冒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仿冒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营者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乃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这是由商品经济的属性所决定的。有选择地把仿冒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就使仿冒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并且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 (三)仿冒行为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行政处罚的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仿冒行为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特征与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是两个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哪些产品是假冒劣质的的内容,其实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假冒伪劣产品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作为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是可以依法进行举报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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