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面部轻伤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意外面部轻伤鉴定标准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 二、脸上伤情鉴定标准 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1、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三、伤情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xxxx. 被申请人:xxx,男,xxx年x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xxx. 申请事项: 1、对被申请人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就被申请人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右侧第11肋骨骨折的时间及致伤物进行鉴定,以查明被申请人的三根肋骨骨折与申请人的致害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事实与理由: 1、事实经过 2、关于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意外面部轻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解答,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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