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 |
释义 | 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 合伙人因工死亡指的是合伙组织中的合伙成员因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的事实。合伙人死亡可能因为第三人的侵权,也可能是意外,甚至是合伙人自己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死亡。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合伙人死亡,那么依法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不在此进行讨论,其合伙人发生死亡等情况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处理。本文中的合伙组织指的是依照民法典成立的合伙组织,一般称为个人合伙。本文仅讨论民事合伙合伙人死亡赔偿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合伙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遇到类似情况难以操作。 合伙组织在合伙人死亡的情况下,是否应为赔偿人,取决于合伙组织是否具民事责任能力。民法典规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故个人合伙组织并不存在合伙事务决策机构。民法典同时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民法典对个人合伙的财产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及实物,仅规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组织对该部分财产仅具有使用权,故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合伙人私有。对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规定由合伙人共有,故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亦不属于合伙组织所有。据此,合伙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民法典为解决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个人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个人合伙对外责任的承担是合伙人而不是合伙组织。综上,个人合伙组织不具有决策权、不具有财产,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个人合伙要求合伙人按合伙协议从事经营活动,注重合伙人之间合伙协议的契约性,视合伙人之间为合同关系,故个人合伙组织不同于法人,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上述分析,合伙组织不能作为合伙人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 ![]() 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是多少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互为代表,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相互承担彼此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数不可能过多,否则合伙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就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及参加的人数,因此,法律不需要对合伙人的人数上限进行规定。 三、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一) 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二) 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三)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四) 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五) 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的相关内容,合伙人因工死亡指的是合伙组织中的合伙成员因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的事实。合伙人死亡可能因为第三人的侵权,也可能是意外,甚至是合伙人自己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死亡。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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