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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
释义
    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XX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黄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总价、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计日工表、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工程量计算式表等相关工程结算资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在承包答辩人106国道新市镇地段两边人行道的路灯线路改造工程的同时,还承包了被告攸县新市镇益民自来水厂106国道新市镇地段两边人行道的水管埋设工程。原告提交的上述结算的资料失实,与承包答辩人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无中生有、重复(含承包另一被告的水管埋设工程量)计算严重。相反,原告提交的新市路灯改造结算单(原件在答辩人处),是双方认可的实际工程量。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二、原告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工程价款(22.5万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22.5万元。原告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原告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具体如下:
    (一)原告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其自行拟订的结算资料。自行拟订的结算资料,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双方曾就原告承包的工程量、承包方式、工期、质量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及责任、违约责任等有关事宜,进行了书面协议(并非口头约定)。该书面协议虽未签字、盖章,但原告予以默认。根据双方协议内容(计价依据)与认可的工程量,原告承包工程总价款应为110853.6元。
    (二)另外,原告在承包工程期间,因无安全防护、延误工期,被攸县百里长廊路灯整改工程项目部进行罚款(无安全防护罚款1750元、延误工期罚款26000元),这两项罚款已由答辩人垫交。原告丢失安全警示牌、砼不符合质量要求而返工、损坏110电力阻燃管,给答辩人造成了11435元的损失。原告已从答辩人处领走6.2元工程款。这些列出的费用,最综上,答辩人认为应当对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罚款、扣款、损失金额、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核定,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霍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个体户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镇街道XX工业区XX号厂房,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二:佛山市XX区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XX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XXXX(利息以XXX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XX年XX月XX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处承包的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以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责任书》,约定原告承包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车间B、C的金属钢结构工程。
    《工程承揽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确认其仍欠原告工程款XXXXXX元。后来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认为,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霍某
    XXXX年XX月XX日
    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劳动局是否管辖
    不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的相关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凡是有建设工程项目,就会订立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也会产生许多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合同纠纷。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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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