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处分的追认期限 |
释义 | 一、无权处分的追认期限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表明该规定在追认期限上并非强制性的,而是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而非“应当”,无权处分下的追认权期限参照此规定也较合理。无权处分中的追认权毕竟不同于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知道被代理人的具体身份,而无权处分中,相对人往往不知道权利人的身份信息,故双方约定的追认权期限缺少可能性。 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有哪些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什么是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对于善意的确定,应以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须无重大过失为条件,否则非为善意。但是,判断受让人有无过失的标准是什么,通常有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两种。笔者认为,应采取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根据具体情形,凭借交易经验皆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依据。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受让人没有审查让与人是否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但是,如果结合客观情势,在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例如物品在价格远低于正常的交易水平;让与人身份可疑;让与人拒不透露物品的来源等情况下,受让人仍与之订立合同,则不为善意。此外,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补救让权人无处分权的欠缺,其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对处分权的信任。对于行为能力及代理权的信任,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让与人系无行为能力人,受让人因信赖其有行为能力而受让动产,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表明该规定在追认期限上并非强制性的,而是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而非“应当”,无权处分下的追认权期限参照此规定也较合理,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无权处分的追认期限,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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