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竞合 |
释义 | 一、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竞合 (一) 原告选择违约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看,责任竞合必须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既然是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原被告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当然,若受害人已死亡,则受害人的继承人需依继承法之相关规定参加诉讼。如果因违约也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因第三人与侵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能提起违约之诉,而第三人因为和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即使提起诉讼也已经是另外一个独立的诉讼了;同样,如果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或完全由第三人造成,但因受害方与第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也无法将第三人纳入违约之诉。 (二) 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在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当事人的范围很复杂,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其分析: 1、如果违约(或侵权)完全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则被告为违约(或侵权)人,原告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若造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受原告扶养、抚养、赡养的人还会成为共同原告,这种情况下,若违约(或侵权)同样造成了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仍由第三人另行提起独立的侵权之诉,当然该诉仍然与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相互独立,该第三人不是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当事人。 2、如果违约(或侵权)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则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的范围依上面第(一)种情形确定原告之规则确定。 (三) 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范围的影响 从上面的分析看,如果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即使存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共同侵权,也只能请求合同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起诉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由于违约方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则可以将违约方与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样,在确定原告时,如选择违约责任,则原告仅为合同对方,而不包括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原告的亲属可能同时会成为原告。因此,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范围有时比违约之诉的当事人范围要广。 ![]() 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 (一) 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民法典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二) 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民法典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 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五) 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消,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一) 全部赔偿原则。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 限定赔偿原则。 特殊侵权损害: 1、国家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铁路运输企业依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三) 惩罚性赔偿原则。 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四) 衡平原则。 上文中已经为大家做出了讲解,涉及到的原则包括四个,即衡平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以及全部赔偿原则。若在进行赔偿的时候没有遵循上述原则的话,则就有可能导致最终做出的赔偿数额是不合理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竞合的相关内容,如果因违约也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因第三人与侵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能提起违约之诉。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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