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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倾销能否进行复审
释义
    一、反倾销能否进行复审
    答案肯定是可以的,根据WTO协议,反倾销复审是反倾销调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行政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行政复审。所谓反倾销行政复审就是调查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以及时对采取的有关措施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策,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二、反倾销行政复审内容
    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
    也就是说,行政复审主要就三个方面内容向主管机关申请要求对原反倾销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1、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制倾销;
    2、如果取消或变动税额损害会继续存在还是可以避免;
    3、对上述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审查。由于这种审查由原主管机关进行,因此这种审查也就称之为行政复审。
    也就是说行政复审也主要针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三个构成要件来进行审查,一是关于倾销的变化;二是关于损害的变化;三是关于因果关系变化。不管是倾销发生了变化,还是损害发生了变化,因果关系的变化都有必要对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复审,否则对有关利害关系方也是不公平的。
    三、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实质条件和程序
    1、实质条件
    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实质条件是客观情况的变化,其中主要是倾销情况和损害情况的变化,具备这些变化之一则可要求复审。
    (1)倾销的变化
    第一、倾销增加。进口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后,如果出口商的出口价格降低,就必然使倾销幅度大于原来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此时应允许国内产业要求主管机关重新计算倾销幅度。
    第二、倾销减少。倾销减少后,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审议,但关于倾销少能否引起反倾销行政复审分歧较大。
    第三、倾销消失。如果出口商停止倾销行为,则征收反倾销税的客观基础不复存在,如果进口方主管机关继续按照原来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对出口商是不公平的,应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复审,但是为了避免出口商随意以价格的变动为理由来影响反倾销措施的正常实施,反倾销法通常对行政复审的提起作时间限制。
    第四、汇率变化。国际市场上汇率大幅变动导致商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在国内的销售价格相比发生变化。
    (2)损害的变化
    1)损害减少。由于进口数量减少,进口价格提高,或者由于经济复苏而导致国内产业损害减少。
    2)损害消失。随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进口产品价格提高或者减少了数量,从而抵消了因倾销而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3)损害是否继续或重现。当证实损害并不至于继续或重现时,反倾销主管机关才可停止或变更课征的反倾销税。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主管机关就取消或变更课征反倾销税是否会导致损害的继续或重现予以审查。关于损害是否继续或重现,只能由当事人进行申请或进口方主管机关依职权进行复审。
    2、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程序
    (1)启动程序
    行政复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
    一是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这是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的行政复审。
    二是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利害关系方请求进行行政复审。以这种方式提起复审的利害关系方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证据。如取消或减少反倾销税,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发生。
    (2)依证据规则提交证据
    不论是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主动提起的行政复审还是利害关系方请求进行复审,都必须具备确实的证据,并按法定规则收集、提交证据。
    (3)期限限制
    期限限制包括提起复审的时间限制和复审时间限制,主管机关依照职权发起的行政复审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进行行政复审的提起时间限制不一样。对于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审时间没有明确的限制,主管机关认为正当时就可以进行。而利害关系人申请进行的行政复审,则应在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但不管是主管机关发起的复审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复审,其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之日起12个月内。复审期间,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4)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主要类别
    第一,期中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主管机关对是否应继续执行反倾销措施进行审查。由于这种复审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5年期限内进行的,因此一般称之为期中复审。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这种审查要求,但应提交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反倾销主管部门也可依照职权主动进行期中复审。期中复审的结果可能是取消征税或价格承诺,也可能加重、减轻征税或价格承诺的条件。
    第二,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即反倾销措施执行5年期满时,当局对反倾销措施是否应如期终止进行审查。期终复审的立案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终止后,继续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新出口商复审,所谓新出口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商。
    四、新出口商申请复审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
    1、与受到反倾销调查并受到反倾销措施制裁的产品或出口商及生产商都没有联系;
    2、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向进口国出口;
    3、能够通过买卖合同证明出口或出口计划是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开始的。
    如果读者有关于反倾销行政复审的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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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