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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种子鉴定机构及标准
释义
    一、种子鉴定机构及标准
    种子司法鉴定时,票据样种要保存完整,没有证据就无法证明是谁家的种子出了问题。要向鉴定机构提供原来购买的,保存完整的种子,如果在储存过程中种子发霉变质就丧失的鉴定的基础。
    种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流程:
    1、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前提是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的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二、司法鉴定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前提是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的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7、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三、种子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鉴定的
    对种子进行司法鉴定的标准:票据样种要保存完整。
    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许多有关农资的鉴定结论有利于购买者一方,但由于发票标注事项不完整等问题,造成法院对发票不予采信,消费者败诉。购种证据是购买种子的凭证,一旦发生种子质量问题,可以凭购种证据解决问题。目前种子来源渠道多,没有证据就无法证明是谁家的种子出了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种子购买者没有妥善保管好证明种子来源的证据,处理种子纠纷时不能依法得到赔偿,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
    在申请司法鉴定时,要向鉴定机构提供的原来购买的,保存完整的种子,要做到合理储存,如果在储存过程中种子发霉变质就丧失的鉴定的基础,这就使鉴定失去意义。所以,种子购买后一定要注意妥善保管,千万不能让种子受潮,或受到虫害、鼠害,也不能和化肥、农药混放在一起,不要放在烟、汽较大的地方。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种子鉴定机构及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种子法对广大农民同胞来说是一部可以扫盲的法律,在进行种子选育之前,不妨先学一下法律增强自己对种子的系统了解,避免盲耕盲种有着很大的作用。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
    [6]《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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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