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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
释义
    一、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
    (一)2019年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
    (二)2019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标准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减损规则:指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发生时,非违约方应主动减轻损害,否则将就扩大的损害不予赔偿。笔者认为,既然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减损规则同样也应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予以适用。
    损益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受害人本应支出由于损害事实而免于支出的费用和原本无法获得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法官在确定慰抚金数额时可酌情将其予以扣除。
    过失相抵规则: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也有过失的,如受害人的行为造成对方的违约或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自我救助而未进行必要救助,从而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的,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要与受损方的过错相抵,法院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金额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真实性和严重性原则:精神损害必须是事实上存在,这也是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而所谓严重性原则,是指对一些很小的损害不予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是达到了一定的要求,这样就可以将一些轻微的损害排除在外,防止了滥诉,有利于确定受案的范围。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的全部内容。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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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