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
释义 | 尽管1994年会有一个以UNCITRAL示范法为基础的新的法律草案,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处理国际仲裁的专门法律。国际仲裁由1991年颁布的中国民事诉讼法(CPL)调整。民事诉讼法有5个条款规定国际仲裁。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涉外仲裁,这些法律允许当事人在通过友好协商及调解而不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在广泛考察国际仲裁规则,尤其是UNCITRAL仲裁规则之后,通过了在调整中国国际仲裁方面起重要作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该仲裁规则,各个仲裁委员会被授权: 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决定所有的管辖权事项; 指定仲裁庭第三名成员及首席仲裁员,在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员时,指定仲裁员; 决定有关取消仲裁员资格事项; 应当事人之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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