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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已确认的破产债权能否转让
释义
    一、法院已确认的破产债权能否转让
    破产重整债权确认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二、破产重整期间是否还可以宣告破产
    破产重整期间满足相应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破产清偿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已确认的破产债权能否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破产债权一般是要符合条件之后,然后进行转让,转让后也要及时履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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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