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二、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从分析可以得知,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存在故意生产以及销售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找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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