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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的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
释义
    一、分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的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二、公司法中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条有哪些?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分公司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该由其附属的总公司进行承担。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作为组织机构,是具备诉讼资格的。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就相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分公司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吗
    不能。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出现法律纠纷先以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负担债务,则剩余由总公司承担。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分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的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的相关内容,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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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