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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释义
    一、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协议
    男方【甲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女方【乙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方与自XXXX年X月X日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存款,债务,抚养权,探视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期间两方共同财产,银行所有存款,银行账号 全部归乙方个人所有。
    三、同居关系期间两房共同债务,解除同居关系后,所有债务归乙方个人承担。
    四、儿生于XXXX年X月X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甲方抚养,乙方不需负担儿子抚养费(托儿费,医疗费等)所有任何费用,乙方可随时探望甲方抚养的孩子,甲方不得借故阻挠。
    五、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五万元整。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七、上述协议是由双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一致达成,没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内容真实无误,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
    甲方: 乙方:
    日期:
    
    二、同居财产分割起诉书
    原告:xx,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被告:xx,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平均分割无锡市※※新村90-702室房产;
    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共同为无锡市※※人家27-124房屋支出费用的一半,计¥108173.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20250元(自2008年4月至2012年9月,按¥375元/月的标准计算)及房租(2012年10月起至第1项请求中的房产实际分割时止,按¥375元/月的标准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2002年相识,于2003年9月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2005年8月以被告※※的名义购置无锡市新区※※人家27-124房屋一套,同时办理了房屋贷款,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并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2006年初双方又购买了无锡市※※新村90-702房屋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
    2008年3月7日,双方不和,遂签署协议一份,明确了无锡市※※新村90-702房屋的处置方案。同时约定原告搬离该房屋,由被告按房租标准750元/月的一半作为对原告持有该房屋一半产权的有偿使用费向原告支付房租。
    2008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至今未归还。
    现原被告双方各自组成家庭,故希望能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以维护原告的权益,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无锡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三、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较复杂,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上可见,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当事人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解除同居关系的,只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要是属于个人财产的话,那么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也是不会进行分割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同居关系财产的分割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进行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同居关系对于共同财产是有着明确的要求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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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