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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释义
    一、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br/>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br/>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br/>
    第六十二条<br/>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br/>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br/>
    第六十三条<br/>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br/>
    第六十四条<br/>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由人民法院来召集。而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的。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是怎么规定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有关事宜等。
    三、《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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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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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