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强制拆迁吗 |
释义 |
一、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强制拆迁吗 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二、法院判决强拆拒不执行怎么办 对于强拆的裁定或者判断,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的前提,提出异议。 法院裁定强拆,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程序。 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导致强制执行地上房屋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1、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征收必须合法;补偿落实到位。 2、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前提可以参看该条例的第二十七条,即补偿落实到位,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维权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房屋、车辆等贵重财产。另外,可以对拒不履行判决的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违章建筑就可以强制拆迁吗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的建筑如果被责令自行拆除而当事人未拆除的,相关部门是可以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的建筑如果被责令自行拆除而当事人未拆除的,相关部门是可以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强制拆迁吗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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