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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市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释义
    南京市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以下案件由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4、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5、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7、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8、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上述第4、5、6、7款的用人单位在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区和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分别由发生地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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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