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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劳动仲裁
释义
    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劳动仲裁
    保密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保密期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行为。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且用人单位依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业超出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注意:竞业限制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二、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五个不同
    (一)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些约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重视,而不意味着保密义务是约定性义务,即使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仍要承担保密的义务。
    竞业限制从本质而言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的限制,意味着劳动者将不能凭借其熟悉的技能去获取较好的待遇,由此可能导致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这种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非法定的义务。
    (二)适用的范围不同
    保密义务适用的是所有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人员,无论这些人员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的员工,也无论单位是否明确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但是一般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他们在离开原任职单位后,很可能到与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单位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职业,从而难以避免的会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导致原用人单位的损失。
    为了限制劳动者的这种自由择业权利,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即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来促使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
    (三)是否需要支付费用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保密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或者被授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因此,支付保密费并不是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条件。保密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
    而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若想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利,就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并不能以此免除保密的义务。
    (四)期限不同
    劳动者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但是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的合理期限之内,都应严格保守所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为公众所知悉为止,或者在知识产权进入公知领域为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原任职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是法律对竞业限制期限的明确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超过这个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五)能否约定违约金不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多少,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三、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一、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二、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目的
    1、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2、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3、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协议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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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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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