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 |
释义 | 一、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 商标驳回申请复审审查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材料 1、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2、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5)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公司)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 三、商标复审的内容包括哪些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书 面通知申请人。 2、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3、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4、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商标驳回复审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驳回复审的有效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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