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案件是专属管辖吗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案件是专属管辖吗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勘察合同备案 (1)勘察合同原件3份; (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 (1)设计合同原件3份; (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 (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 (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6份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原件1份; (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1、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3、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案件是专属管辖吗的相关内容,法院的管辖权对于整个案件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只有确定相应的管辖权才能够去起诉。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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