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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告分公司需要列总公司为被告吗
释义
    一、告分公司需要列总公司为被告吗
    1、从程序法上讲,起诉分公司时无需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只要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也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了登记的,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那么,单独列分公司为被告在法律上应该没有障碍。
    2、从实体法上讲,除银行、保险等法律特别规定的分公司外,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法院直接判令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怎么执行呢?
    在实务中,律师起诉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个,反正追究代理人乱用诉权的责任的情况目前还未曾发生过。于是,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其实,没有必要。
    
    二、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总公司在分公司诉讼中的地位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分公司与分支行都是分支机构形式的一种。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明确了下来。
    以上是一篇关于“告分公司需要列总公司为被告吗”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起诉分公司是否要带上总公司,还有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总公司在分公司司法诉讼中的地位,对于分公司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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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