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二、著作权法第三条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是自己的创作; (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 (三)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三、著作权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相关内容,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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