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人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病人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二、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订立遗嘱的方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病人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的内容。有效条件包括在危机情况无法立其他形式遗嘱、有见证人在场、意思表示真实等。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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