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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拆迁纠纷裁决应提交哪些资料
释义   一、申请拆迁纠纷裁决应提交哪些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
    (四)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九)其他必要资料。
    
       二、如何认定被拆迁人
    对被拆迁人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三、房屋承租人的权利
    1、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优先购买权。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与出租人协商确定增设的附属设施的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租人如果委托承租人办理,承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4、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5、许可转租权。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7、同住家庭成员的续租权。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关政策及司法实践一般均承认与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员享有继续租住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申请拆迁纠纷裁决应提交哪些资料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申请拆迁纠纷裁决所应提交的资料有裁决申请书、身份证明以及拆迁许可和拆迁公告等材料,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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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58:08